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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以前参加哪些工作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①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接受党的决定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革命工作的时间。②在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③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军队工作的时间。④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时间。⑤在根据地、解放区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⑥在根据地、解放区所属的企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工作人员参加哪些学习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工作人员被抽调参加各种干部学校、训练班学习的时间、或者在革命根据地的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工作人员退职或复员后参加工作其工龄如何计算? 工作人员退职或复员后参加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起义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原来在手工业合作社工作并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转入国营或公私合营企业后,他们在手工业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否作为本企业的工龄计算? 原来在手工业合作社工作并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转入国营企业或公私合营企业以后,他们在手工业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作为本企业的工龄。 精简退职的职工重又收回的,其退职前和复职后的连续工龄.可否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原系独立劳动者、小业主雇佣的职工,由于独立劳动者、小业主的作坊、企业转化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而转入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当社员的,其连续工龄应从什么时间起计算? 其连续工龄应从最后一次被独立劳动者、小业主雇佣的时候算起。原系独立劳动者的职工,其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当社员以前的劳动时间不得计算为工龄。 解放前后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后离职到国家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其原来在商店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 解放前后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后离职到国家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其原来在商店工作的时间只能作为一般工龄,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过去被错当作资本家对待的职员、工人,区别出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 过去被错当作资本家对待的职员、工人,区别出来后,其工龄应按职员、工人计算办法办理。 职工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予以平反的,其被错误处理的时间,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 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被定为右派分子的军队人员予以改正后,其离开部队的一段时间是否计算为军龄? 予以改正的副排级以上干部以及入伍前是国家职工的战士,其离开部队的一段时间不算为军龄,但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对从事井下、高温、高原、其它有音有害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有什么规定? ①工人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②工人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③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和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其在这些场所或地区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④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其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个零六个月计算。 国家对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和医疗待遇有什么规定? 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如何发给丧葬补助费? 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是否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国家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的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如何给予补助? 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待遇规定办理。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工作调动时,其伤残保健金由谁发给? 伤残人员在本部门(指发证部门)内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时,原单位应将伤残抚恤卡转给调入单位,伤残人员凭伤残抚恤证在调入单位领取伤残保健金;从事业单位调到本部门非事业单位或离退休的,伤残保健金由原单位发给。伤残人员调出本部门的,其伤残保健金应由原单位发给。 自 1986年7月 1日起,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多少? 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 退休人员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 退休人员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如何确定?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是在职干部的,是否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和特级教师的补贴是否作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工资基数? 可以。 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在职工作人员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基数是哪些? 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国家机关在职技术工人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基数是哪些? 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国家机关在职普通工人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基数是哪些? 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事业单位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退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基数包括哪些? 基数包括以下项目:①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 ]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②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③去世前按国家规定增发的离休、退休费。 事业单位1993年9月30日以后离休、退休的人员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金基数包括哪些? 包括:①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②离休、退休后去世前按国家规定增发的离休、退休费。 在军队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人员,是否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哪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是:①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伤情而无生活来源的;③弟妹未满18周岁,且须依赖军人生前供养的。 退出现役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哪个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 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 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其伤残补助费如何发给? 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人员的丧葬补助费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因战致残,医疗终结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革命伤残军人,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其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给? 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 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其医疗费如何处理? 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国家对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国家对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入的家属的医疗待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国家对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医疗待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置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哪里解决? 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行规定。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的比例是多少? 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因公伤残的乘坐国内航班(含国际航班国内段),按国内公布票价减收票价50%。 国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国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高一些。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机关、事业单位死亡工作人员的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如何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予以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1983年国家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救济费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1961年 1月 l日至 1965年 6月 9日期间被精简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休、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精简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精简当时和现在家庭生活无依靠的。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都不能享受40%救济。 1958年以来,由集体所有制单位转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后被精简退职的老、弱、残职工,可否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的40%救济待遇? 凡是连续工龄能够计算到1957年年底以前,符合规定救济条件的,可以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的40%救济待遇。 在 1961年至 1965年6月 9日期间已经作退职处理的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包括1958用以前参加工作的因公负伤的职工),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有困难的人员,可否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的40%救济待遇? 可以作为特殊问题处理,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40%救济费。 国家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弱、残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什么规定? 精简退职的老、弱、残职工如果家属中有在职职工,如所在单位是单位是机关、团体和全民所制企业、事业单位,家庭生活困难时应由所在单位给予困难补助;如果是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首先也应由所在单位给予困难补助,确实解决不了的,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 享受40%救济费的精简退职的老、弱、残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凡享受40%救济费的精简退职的老、弱、残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 享受40%救济费的因工负伤、部办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职工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享受40%救济费的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职工的医疗费用,属于伤口复发的,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属于一般疾病的,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内务部[65]内发字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本人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或转院治疗的,应当由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并经民政部门同意,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和转院治疗的车船费、旅店费,原则上应由本人自理。对于本人负担上述费用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临时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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